王坚律师亲办案例
关于A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辩护词
来源:王坚律师
发布时间:2015-09-09
浏览量:864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浙江秀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被告人A及其家属委托,指派律师刘浩强、王坚担任A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指派后,通过查阅案卷、会见当事人、认真听取法庭调查,对本案事实有了全面的了解。为履行辩护人职责,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采纳:

一、就被告人A涉嫌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首先,就本案犯罪客体,本罪客体考量的就是侵犯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权利的事实和期限。第一、但是结合本案所有证据,我们发现被害人当时处于被人追债无处可躲,家庭也无法保护他的情况下,被害人选择了虽为债权人,但与其关系较好,能够保证其人身安全的被告人A处躲藏,或者说接受被告人A的管制。在拘禁期间,所在场所均为公共场所,房间外及市区道路上有监控、有安保、有群众,房间内有固定电话、手机、网络,不还时有服务员上门服务,甚至还前往公安部门办理护照,但是被害人无一例外始终未寻求救济。这个拘禁的结果何尝不是被害人主动选择的或者至少是一定程度上配合导致的,也就是本案存在刑法上的被害人承诺的情况。第二、就非法拘禁的期限,检察院认定的时间也存在问题。201441日,被告人与被害人及其母亲在前一天达成合意的基础上,操办房屋过户手续。但是由于被害人之前隐瞒房屋已抵押的事实和房产证造假的情况,使得无法过户成功,被告人A遂将其留下,进一步找抵押权人商谈。这时,我们不能认定被告人已经实施非法拘禁行为,因为由于被害人的欺骗和过错,导致被告人对自己权益的救济无法实现,将被害人留下也是刑法上自救行为的体现,符合常理,更何况还存在无法排除的被害人承诺情形。201442日,被告人A等人带被害人去出入境管理局办护照,但是被害人没有寻求公安机关解救,而是又很配合地跟随被告人A等人回去了,显然这时也不能成立非法拘禁。因此,就上述几点,本案犯罪客体存有较大疑点。

其次,犯罪的客观方面。结合本案证据,被告人A等人实施了拘禁行为,由于被害人的配合,使得暴力程度和危害程度极大地减轻。被害人除一开始被打两个巴掌外,无其他殴打虐待情况,人身安全得以保障。而且我们看证据,发现被害人拘禁期间过得很自在,上网、打牌、甚至嫖娼。但是,就客观方面最重要的因果关系一环,也就是被告人A***等人的拘禁行为是否是直接导致被害人遭受拘禁的后果,仔细研究本案证据后,我们发现也不尽然,很多情况下甚至可以说是被害人主动被拘禁的。因此,本案客观方面存在疑点的同时,还应当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二、我们重点分析一下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行为和证词。

首先,根据***201447日所做供述第二页,其讲到“因为A之前一直对我蛮客气的,我觉得把他喊过来可以让我暂时脱身,……”。除了***的笔录,多名被告人的供述均一致。我们可以看出,第一,被害人***自己知道,在这一段时间内日子是相当难过的,无论在谁手里,都免不了被拘禁。与其在他人手里,还不如在蛮客气的A手里,而且A可以帮他脱身。第二、所谓脱身难道仅仅简单地恢复人身自由吗?显然不是,从其家属陪同其办理护照可以看出,其想到国外逃避债务。

其次、根据***2014******日所做笔录,第二页,A与***及其母亲达成协议,以房屋折价过户形式偿还欠款。更为重要的是***母亲***2014******日做所的供述,第二页,“A和我说把房屋过户给他,他帮我卖房子,用这些钱去还债的。他还说傍午把我儿子保护起来,不然被外地人抓取就真的找不回来了”。及第三页,“下星期二就可以去过户了,他说过户之后,他就送我们一家去海盐,确保我们的人身安全。通过这些笔录我们发现,第一、A并不知道房屋以抵押且房产证掌握在抵押权人手中的事实,***母子并没有打算将该事实告诉给A,***母子存在欺骗行为。直至第二天前往查证才发现了这一事实,这一点直接导致了之后发生的拘禁的事情。第二,***母子显然知道A仅仅期望***还钱,并不带有其他恶意,保证他们安全甚至还表示愿意帮助其母子渡过难关。

仔细研究本案后,我们有一个疑问,到底是谁利用了谁。被害人***见无处可躲,护照还未办好,这段躲债的时间如何度过,与其在他人手里不仅拘禁而且人身安全无法保证,还不如留在陈冰处,虽然自由一样受限但人至少好过的多。***利用A想要其还钱心理,及平时关系不错能保证其安全的事实。在其拘禁之下,安全办理完护照及出国手续,安全的度过关键的几天,在其与抵押权人谈妥正式过户房产之前将A送入看守所,保住财产,自己安然前往国外躲债。而反观A,处处为***着想,保证其安全,带其办理护照,处理其抵押债务,在本案中从前至后言行一致,与***母子言行形成鲜明对比。

综合以上几点,***及其母亲在“被害人的承诺”这一节上表现的十分明显。

三、辩护人认为认定本案非法拘禁未遂更为合理。

结合上述犯罪构成要件的疑点,我们认为本案中,虽然被告人实施了非法拘禁的行为,但是由于被害人的放任或者配合致使客观上被告人的行为未能得逞,属于对象不能犯的未遂情况。依法,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A到案后,能积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罪行,在律师会见时表示了深刻的悔过态度,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在法庭上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望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请求法庭充分采纳辩护人意见,对被告人A从轻减轻处罚,判处缓刑。

辩护人: 王坚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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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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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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